网络借贷应合法合规
二审法官表示,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机构的快速增长,为促进经济发展、融资多元化提供了便利。但同时新事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尖锐,亟需规范、监管,对出现的问题也亟待解决。与此同时也造成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即行业俗称的P2P借贷)的各类纠纷也日益增多。此案中,某资产公司作为网络借贷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银监会的管理,并规范经营活动。资产公司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时约定了资产公司负有建立风险池基金账户,并承担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时由资产公司在风险池基金账户中先行垫付。《借款协议》签订后,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资产公司认为依据该办法,其公司不能再建立风险池基金账户。对此,资产公司应当向李某告知,并重新和李某签订《借款协议》。但资产公司却并未和李某协商变更《借款协议》,则《借款协议》对资产公司与李某具有约束力。对资产公司的违规行为,应接受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及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
法官建议,资产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及相关管理机构的要求,积极合规备案、加强资金监管、账目清晰。对借款人的资信能力有效审查,确保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做好信息公示、披露工作,真正起到网络借贷平台合法促进融资、促进经济有序发展的作用。通过网络平台出借款项的投资人,则应当选择合规及风控工作完善的平台,提高投资风险意识,增强对P2P网贷平台的辨识能力,谨慎投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