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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社会治理贡献法治智慧

9月6日,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承办的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在浙江杭州召开。论坛以“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为主题,来自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等高等学府、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互联网企业代表共计147人齐聚一堂,深入研讨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问题,为网络强国战略和网络社会治理贡献法治智慧、法治力量。现将6位嘉宾在论坛上的交流发言摘登,以飨读者。
  人工智能的创新趋势与赋能治理
  中国科学院院士、浙江大学校长吴朝晖
  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要加强人工智能与社会治理的结合,运用人工智能提高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的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工智能是引领这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要加强人工智能同社会治理的结合,运用人工智能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未来几年是人工智能技术跃迁的重要窗口期,全球人工智能创新版图加速形成,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抢滩布局,希望借助人工智能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战略机遇,构筑先发优势、占据发展制高点。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一直处于奋起直追的状态,并形成了将人工智能作为战略重点的广泛共识。
  坚持人工智能优先发展、体系化发展和联动发展。优先发展就是围绕人工智能核心技术、顶尖人才、标准规范等提前部署,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人工智能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人工智能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
  目前业界对人工智能的判断进入了新的阶段,一是深度学习的阶段;二是跨界融合的阶段;三是人机协同的阶段;四是群智开放的阶段;五是自主操控的阶段。涌现新一批的研发热点,出现了新的技术中心,形成了新的战略格局。
  未来人工智能发展将会体现三大特征:一是越来越显示出智慧的特征。人机不仅在物理世界开展沟通对话,还可以在虚拟信息世界中实现高效互动。二是将越来越具备普世价值。人工智能成果将更加广泛应用到物理世界和虚拟信息世界,从而连接起人类智能和机器智能,重塑行业的模式和产业格局。三是将越来越显示出颠覆意义。它将产生融合智能和超级智能的形态,并将深刻改变物理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从而引发全社会对智能机器伦理道德问题的全面思考。
  人工智能赋能治理,在法治领域有它的意义。展望未来社会治理空间下的网络治理问题,虚拟的网络世界和现实的物理世界,不仅是一个影像关系,还有交叉并行共融等特点。特别是5G与物联网到来以后,网络社会和信息世界的无边界性、可重塑性和汇聚性特征,人和智能机器之间的交互会形成相互依存和相互帮助的关系,很多重复性的工作可以使用智能机器去代替,使工作更加有效。
  一方面,人工智能可以助力智慧法院建设。围绕隐私、安全等问题完善政策和法律体系,推动司法体系智能化。运用AI智慧辅助办案,通过司法大数据、类案推送、语音调取证据、多方质证留痕、自动生成证据分析、远程庭审、自动生成电子卷宗并智能分类、辅助量刑及文书自动生成等智能化应用,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还可以辅助公证平台。将人工智能技术引入公证业务流程,通过智能咨询服务、人脸识别技术、远程取证、智能支付技术、在线电子签名等智能化手段助力智慧公证平台建设。
  在网络空间治理中践行“枫桥经验”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
  近年来,浙江互联网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新领域、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不仅给社会治理、刑事规制带来挑战,也给法律适用、证据审查固定带来难题。对网络空间发展模式科学化和治理体系法治化并重的追求已经迫在眉睫。
  一、践行“枫桥经验”实现网络空间的依法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枫桥经验”,必须着眼工作大局,必须营造法治环境。在网络空间治理的新领域,少捕慎诉是检察机关参与依法治网的有效途径,需做到立足监督职能、改进司法方式、延伸法律服务,提升综合效果。对网络发展新领域新行业,需及时研究法律政策,落实宽严相济,在法律规定与改革趋势、社会承受力等之间找准司法平衡点,并应在办案中强化沟通协调,坚守依法底线,确保办理重大敏感涉网案件的法治定力。
  二、践行“枫桥经验”实现网络治理中的司法谦抑。网络犯罪治理中,必须正确处理严格司法与谦抑司法的关系。一是要充分考虑网络犯罪的发展形势,融合“枫桥经验”精神,实现从扼杀性思维向防控性思维转变,从被动性思维向前瞻性思维转变,从线性思维向互联网思维转变,坚持“谦抑、审慎、善意”,实现网络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正。二是要注意守住网络犯罪的打击边界,重视产业、市场、技术的作用,区分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充分把握轻缓刑事政策适用空间,加大非罪化处理和轻缓处理的力度,为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自治留出空间。三是增强司法中的人本意识,强化网络检察的释法说理、检察礼仪工作,促进司法和谐。
  三、践行“枫桥经验”实现网络治理的群众路线。与实体空间相比,网络空间更为扁平化,人人都是网络空间的主人,人人都是网络治理的参与主体。因此,检察机关在网络空间的检群互动中,必须正确处理依法履职与司法为民关系,扮演好三重角色。一是做好群众利益的保护者,坚持把司法为民作为网络“枫桥经验”的最高标准,做好民生检察工作,加大民生领域网络犯罪惩治力度。二是做好群众诉求的回应者,坚持群众主体意识、走群众路线,以互联网为信息载体,增强检民互动,提高法律监督透明度。三是做好群众网络自治的守护者,保障网络空间治理的充分自主权。
  四、践行“枫桥经验”实现网络空间法治环境的共建共治共享。一是推动信息数据共通,共同做好网络犯罪的源头治理和网络公益的溯源保护。二是推动法律技术共融,加强同互联网企业的研究交流,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三是推动治理手段共塑,自觉融入党政社会治理工作格局。
  五、搭建检察机关实践网络“枫桥经验”的治理体系。“枫桥经验”历经从社会管制到社会管理再到社会治理经验的历史性飞跃,蕴含“党建引领、人民主体、三治融合、共治共享、平安和谐”等丰富治理内涵。应从网络发展服务、网络治理维稳、网络司法监督、网络检察规范、网络监督互动体系等五方面搭建,探索实践网络“枫桥经验”。
  加快网信法治建设提升综合治网能力
  中央网信办政策法规局副局长李长喜
  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召开的全国网信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作为治理的基础性措施,法律手段既是综合治网的目标和方向,也是综合治网的手段。要坚持党对网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着力加强网信立法、网信执法、网信司法、网信普法。
  一是进一步完善网信法律制度。加快网信立法,需要坚持改革创新的精神,正确处理好政策和法规的关系,及时把党的政策融入创新实践,形成适应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特点的法律制度;需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适应平台型服务主体多元、行为多样、活动多重的“三多”特点,科学处理好同一场景下不同主体之间不同的利益诉求;需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治理实践中存在的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开放共享、网络平台治理、新技术新应用规范发展对法律制度提出的诉求。
  二是建立健全网信执法体制机制。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网络行为的复杂性、复合性和网络服务的平台性需要建立健全符合其技术和服务特点的网络执法体制机制。适应和回应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特点,需要进一步完善网信综合执法体系,推进执法信息共享和执法活动协作,发挥执法合力;需要压实平台责任,从效果导向出发,基于不同类型的平台落实相应的主体责任;需要丰富执法手段,从互联网的技术性、专业性特点出发强化技术性监管,并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不断创新监管的方式和措施。
  三是不断提升网信领域司法保障。推动和提升网络空间治理水平,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的一体化推动。充分发挥司法的保障作用,需要适应互联网的技术性要求,强化专业性队伍建设,及时跟进技术、应用、服务、市场的变化,加强对专业性、技术性前沿问题的分析研究和司法应对;需要形成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机制,优化互联网诉讼程序和诉讼规则,提升涉网案件审判效率和审判水平,构建互联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涉网案件;需要更加注重研究传统立法在网信领域的延伸适用,通过推动通过直接适用、修订、解释等方式使得传统立法适用到网络空间,焕发新的生命力。
  四是持续推进网信普法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律信仰,需要将网信普法作为常规性工作来抓,将其作为需增需补的“必修课”内容;需要善于用信息技术手段普法,善于使用动画、动漫、H5、小程序等方式普法,增强其传播性;需要开展“案例普法”,以生动的案例将专业化、技术性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宣传出来。
  中国互联网司法发展的路径与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
  我认为,中国互联网司法的实践路径主要包含四个维度:
  一是优化诉讼流程方式。大力建设智慧法院,就是要实现技术层面的“互联网+司法”,将现代科技手段全方位应用于司法服务、案件审理、司法管理、案件执行等各领域,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在线缴费等,都是通过信息技术对传统的、线下的工作方式进行优化,促进司法便民利民、审判提速增效。
  二是重塑司法运行模式。推动信息技术与司法流程无缝衔接、深度嵌套、集成整合,实现司法运行机制、工作模式的整体变革和重塑。在诉讼服务上,形成多功能、集成性、智能化、线上线下融合的一站式诉讼服务模式;在案件办理上,支持全流程在线审理,办案全过程智能辅助,审理信息全方位在线公开;在监督管理上,实现重点案件自动化识别、标签化处理,节点化控制,建立智能化、自动化、精准化监管机制;在平台载体上,实现内部平台整合对接,外部数据互联互通,形成系统集成、集约高效、信息共享的平台建设模式。
  三是建构电子诉讼制度。信息化时代客观上要求诉讼在线化、数字化、开放化、便捷化,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对在线诉讼作出一系列规定,为完善在线诉讼程序和规则作了有益探索。
  四是确立网络治理规则。互联网司法的核心价值是及时对新型互联网纠纷作出调整,积极确立和完善互联网领域的裁判规则,实现互联网领域的规则治理。我国设立三家互联网法院,利用其管辖集中化、案件类型化、审理专业化优势,审理了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规则示范意义的案件。
  中国互联网司法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必将随着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和法治进步不断与时俱进。对此,有四个方面的展望:
  一是技术应用上要实现新突破。要实现已有技术有效落地,找准信息技术司法应用场景,精准回应和满足群众诉讼和法官办案的现实需求;同时要紧跟最新科技发展步伐,积极拥抱科技,主动求新求变。
  二是司法模式上要实现新拓展。继续深化互联网法院试点,完善全流程在线审理机制和全方位办案智能辅助,打造互联网司法的“试验田”和“样板间”;逐步推广“移动微法院”工作平台,将在线诉讼向移动端迁移,形成线上线下有机融合、无缝衔接的诉讼模式。
  三是诉讼制度上要实现新发展。未来互联网司法要将开放、共享、连接的互联网理念转化为诉讼理念,形成专属的诉讼原则,制定专门的“电子诉讼法”,真正实现诉讼制度的创新。
  四是规则治理上要实现新成就。中国互联网司法要更加注重以个案裁判明确网络空间交易规则、行为规范、权利边界和责任体系,引导和规范网络新经济新业态发展,推动网络治理法治框架逐步成型;积极输出裁判规则,推动形成国际标准和准则,为提升全球互联网治理水平贡献中国方案和司法智慧。
  网络法治的强度、灰度与维度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周汉华
  网络法治既要有效地防范风险和挑战,同时又要抓住机会实现发展,这就涉及三个方面:法治必须要有强度、灰度和维度。
  第一,网络法治的强度,就是要有权威,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首先,体现在体系性强,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到守法到教育,从出生到死亡,从个人生活、经济生活到社会生活全覆盖;其次,是权威性强,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再次,公正性强,法治有内在的公平性、公开性做保障,能成为共同信奉的行为准则。
  第二,网络法治要有灰度。强度是刚性的,灰度是柔性的,要适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必须得有灰度。回顾人类法治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就是通过原则、价值与制度的引领,不确定性地为法治的灰度提供生长点,创造了妥协、宽容、共存,创新自由创造的空间,并最终使法治成为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社会和谐、民生改善、制度演进的稳定器、加速器。
  第三,网络法治要有维度,用维度来把刚性和柔性融合在一起。强度是灰度的前提和基础,灰度是强度发挥作用的条件,而维度是实现两者结合的必由之路。
  今天,我们要重视并积极培育法治的灰度。网络法治既要有强度,又要有灰度,就得有多维度来解决它。网络法治的建设,不能单维度思考就强度论强度,或者就灰度论灰度,也不能就法论法,必须纳入多维视角,在多维度中实现强度与灰度的有机统一。
  从维度来说,网络法治应该有四种维度:第一,要以底线思维来防范重大风险。在网络时代,究竟什么是底线思维?我认为最重要的底线思维就是底线有可能会被突破,无法预测到你的底线是在哪里。如果没有底线思维,很难应付这种多元空间给我们带来的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和挑战性。
  同时,要以创新思维来引领持续发展。在观念上要保持我们党解放思想的优良传统,在机制上要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在试点当中发现解决方案,在原则上坚持风险管理的理念,风险大的要严格管理,风险小的也要轻度管理。
  第三,要以法治思维确立法治权威。法治不是简单地按照规则办事,而是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首先,法治要有最高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治,这是法治的规范要求。其次,法治须体现公平、正义等基本原则,核心是权利保护。最后,法治还须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能与经济社会脱节,这是法治的功能要求。
  第四,是以共治思维来推动系统的解决。现在法治建设领域处在体制变革的磨合期、法治方式的转轨期,和各界期待的提速期。在这三期叠加的阶段,不同目标间并不完全一致,有时甚至相互冲突,如果要系统性解决问题,就必须共享共建,必须发挥多维治理优势。法治、德治、自治多元并重,智慧治理相结合,多元主体参与多种治理方式,鼓励约束并重,依法治理与数据治理互相补充,形成共治格局。
  数据开放共享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关键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罗培新
  在我看来,网络社会治理,要解决好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是价值判断,另一个是技术理性。关于价值判断,通俗地说,就是我们要选择,在当下的互联网时代,什么是我们要追寻的美好?所谓技术理性,是指以流程最优、成本最低的方式,实现这份美好。在当下的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成为技术理性的关键。
  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发生特大爆炸事故,百余名消防官兵瞬间气化,教训极其惨痛:只要港口、交通、安监、消防等多个主体,能够有一个环节向出警的消防官兵披露港口堆放的是成百吨的氢化钠,而不是普通的物品,消防官兵就可以用泡沫灭火,而不能用水,结果反而催生剧烈的化学反应……正如国务院针对天津港“8·12”特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平台,部门之间没有做到互联互通,信息不能共享”是事故主要教训之一……
  在震惊国人的长生生物“假疫苗案”中,由于内部人举报才揭开了黑幕。其实,如果监管部门能够善于利用关联信息,早就可以介入调查,避免贻害世人。证券监管部门在获得长生生物公司年报数据时,可以初步分析,该公司存在着极大的以行贿开路的风险,药品质量自然堪忧,可以将相关信息推送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示其重点监管。再如,通过检索分析司法裁判文书库,可以看到,在疫苗销售过程中,长春长生涉及多起行贿事件,通过行贿地方医院、疾病防疫部门,给予回扣等方式推销其产品。2019年6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明确要求推进“互联网+监管”,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失信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
  政府的智慧监管,需要共享信息,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同样需要开放公共数据。此两类信息,可谓是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共同构成了营商环境的基础。上海推出了《公共数据与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设定了政府内部共享数据、政府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的基础规则,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最后,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并非政府提供了信息,就完成了有效的信息供给,解读与宣传很重要。笔者两次全程参与世行营商环境磋商工作,深知世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方法论、指标体系和具体问卷,需要以友好的方式,向市场进行解读。另外,世行评估的十项指标,有着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因而,中国营商环境规则体系、甚至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等,都需要很好地向世行解释。笔者最大的工作体会是,营商环境优化工作,一定要实事求是,切忌欺瞒,以此为基础,加强交流,争取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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