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屡禁不止 专家:可加强平台事先审查
在很多网络暴力事件中,受害人有名有姓,却找不到具体的实施伤害的人。正因为如此,参与的网民是否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肆意而为?
王四新:有这方面的因素,人多以后会形成一个场,每一个人的戒备心、责任心、道德感会有所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参与其中。再加上网络相对匿名,导致很多人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卷进来,形成一种势,导致维权人在进行维权的时候,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
郑宁:网友们站在道德至高点,在不了解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向当事者进行谩骂与批判。自己的言论受到其他网友肯定,或引起激烈讨论,会让其受到广泛关注,从而获得自我成就感。
同时,虽然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有所提升,但生活压力也越来越大。为了排解在现实生活中的压力,很多人会拥有在虚拟世界追求娱乐放松、逃避现实的诉求,让他们热衷于具有争议性的话题,满足内心的窥探欲和好奇心,完全不顾虑后果及事情的真相,对他人进行恶毒的抨击。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但网络暴力并没有偃旗息鼓,甚至还出现了德阳女医生被逼自杀案。网络暴力为何屡禁不止?
王四新:原因较多,有些是夹杂个人私怨报复,躲在暗处,冷箭发冷枪。另外很多应该是团队在操作,甚至有商业组织介入。
颁布法律法规等,有时是给个体维权提供法律武器。赋权后还存在受害人是否愿意行使权利以及是否愿意使用法律武器的问题。此外,尽管给受害人赋权了,但其他配套的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
比如,网络实名制还有一定的缺陷,追查犯罪嫌疑人还有很大的难度,查找用户背后真实身份的线索还不够便捷,都可能会影响个体使用法律武器。使用法律武器的人少或没法使用,便仍像以前一样。只有维权的人多了,或者侵权的成本提高了,侵权人主动收手了,才会从根本上有所改观。
郑宁:网络暴力并不是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没有专门针对网络暴力的法律,只是在宪法和民法、刑法中作出相关规定。而这些法条分散于各部门法中,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我国在立法中也未明确网络监管人员的责任,网络监管人员在浩如烟海的数据或者商业利益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容易玩忽职守、监管不力。再加上网络环境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网民责任感日益下降,网络暴力的传播范围越来越广、追责难度日益增加,从而导致网络暴力愈发猖獗。
综上,如果继续这种公民肆意侵权、立法不全面不完整、网络自身存在弊端、管制不力的局面,网络暴力很可能会继续延续下去。
推动平台事先审查
增强行政执法力量
记者:我们注意到,尽管有法律条文适用于网络暴力事件的处理,但实际上诉诸法律的受害人并不多。
王四新:维权人在进行维权的时候,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因为参与网络暴力的人多,查证落实存在难度,一般网民不清楚ID背后的人或组织是谁,使用何种手段操作。
另外,尽管给受害人赋权了,但其他配套的问题没有解决,在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去打一个可能没有任何回报的官司或是不值得的官司的情况下,维权的人相对就少了。
郑宁:网络暴力屡禁不止的背后,除了无处不在的利益,更有受害者难以维护自身权益的痛点。目前,大多数遭遇网络暴力的当事人面临“维权难”。受害者起诉手续繁琐,诉讼时间长,即便打赢了官司,谣言造成的影响已经无法挽回,而且法难责众,告赢了一个,其他人并不会因此而受到震慑。
最终,绝大多数当事人都选择忍气吞声,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形成恶性循环。
记者:如果传统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适应网络领域的变化,导致大部分当事人无法获得经济补偿,是否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法犯罪与其他不当行为的界限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
刘德良:传统的法律法规所采取的事后救济的方式并不能完全适应网络领域的变化。互联网时代信息后续传播成本极低,控制后续传播较为困难。事后救济的方式不符合网络时代的信息传播的规律。
解决这个问题需转变观念,认识到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客观规律,传统的、单纯的事后救济方式无效,不适用于时代,要转变为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方式。从具体操作上而言,网络信息的传播离不开平台,因此未来立法可加强平台事先审查,过滤显而易见的违法侵权信息。对于其他侵权信息,可由受害人通知后,平台采取相应措施,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郑宁:在网络暴力的防控体系方面,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缺漏。而在司法裁决过程中,多以侵犯隐私或侮辱诽谤为由进行惩治,惩戒力度较小。
就网络暴力的处置阶段而言,一要增强行政执法力量,加强对网络企业的有效管控,明确网络企业的监管职责,整治市场乱象,建立网络征信体系;二要合理运用民事法律手段,加强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让民事赔偿责任落到实处;三要规范刑事法律措施的适用,既让网络暴民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也要注意保障人权,不能人为降低刑事法律的适用门槛。
网络暴力内容的规制,首先要区分情况、分类处理,一方面许可和保护必要的对于暴力内容的新闻报道、事实描述、刻画分析等;另一方面严格限制或禁止那些低俗不良、违法有害的暴力内容;其次,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用户的各自优势,建立多元共治模式;最后,要更多依靠分级系统、智能识别以及过滤系统等技术手段进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