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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当网络内容创作者,你真准备好了吗?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创作者。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冯刚介绍,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总数一年至少50万件,其中著作权侵权案件占比高达七成左右;这其中,有七成左右的案件是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

你的一张图片、一个字体,可能“一不小心”就要面临巨额的侵权赔偿。
4月25日晚,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和字节跳动公司联合制作的普法直播节目《法官公开课·知识产权在身边》,在人民法院报头条号、中国法院网抖音号以及天平阳光APP上同步直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冯刚、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颜君与网络内容创作者代表和平台方代表一起,为网友带来一场有趣又有料的著作权普法公开课。

使用他人的原创音乐做视频背景音乐、在直播间翻唱,这些行为算侵权吗?

网上下载的免费资源以及标明“非商用、禁止商用”的作品,能直接使用吗?

遇到“搬运”或“高仿”视频这类抄袭行为,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
看看法官怎么说:

使用他人的原创音乐做视频背景音乐、在直播间翻唱,这些行为算侵权吗?

使用的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使用行为是否落入权利人著作权所控制的范围?使用的内容是否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些因素决定了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颜君法官表示:“如果你的行为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就有很大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在网络上,不论你的具体行为是把别人的原创音乐当作背景音乐或舞蹈伴奏,还是在直播间演唱、演奏这首音乐,都属于落入著作权所控制的‘使用’行为。所以,如果未经授权进行使用,都可能构成侵权。”

冯法官认为,翻唱歌曲,需要视原曲改编程度等具体情况而定。若对原曲改动较多,在原曲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的作品,这就可能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中的改编权。若完全的歪曲篡改了原曲,造成了严重后果,可能会涉及侵犯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但有一种情况属于例外,那就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

在上图这些法定情形之下,大家不以营利为目的地依法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既不需要事先征得著作权人(作者)的许可,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属于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以内的,就属于侵权行为。”但请大家注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是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

网上下载的免费资源和标明了“非商用、禁止商用”的作品,能直接不付费使用吗?

冯刚法官说:“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说,这些大多数人的观点,恰恰是错误的。”

只有当真正的作者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对外明确作出“我的作品可供网友免费使用”“只要不是商用,大家都可以免费使用我的作品”这般的真实意思表示时,网友们的免费使用行为、非商用使用行为,才是不侵权的。

只要网络作品作者没有公开明示免费使用,或明示“非商用”者无需付费,那么我们使用网络作品的前提,都是需向作者支付报酬的。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能够免费供大家使用的知识产权,已经很少了!”。
遇到“搬运”或“高仿”视频这类抄袭行为,该如何维权?

近年来,创作环境中常常会出现“洗稿”“融梗”等现象。关于这种情况,则需要看原作品的延展部分是否直接使用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如果是,则为侵权行为。

同时,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若以自己的名字创设账号用以“搬运”他人的原创作品,这有可能还会侵犯他人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面临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痛点,部分创作者表示,会选择向网络平台投诉的方式维权。但此种方式只能达到停止侵害的目的,无法达到赔偿损失的效果。因此法官们介绍了法院全流程网上审判,区块链存证等便利诉讼的举措,呼吁大家,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互联网为这个时代和人民创造了不计其数的便利,也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当下的社会环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人人都是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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